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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校研〔2022〕6号

来源: 时间:2023-03-21 点击量:

-经2022年11月28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第四届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研究生导师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坚持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标准要求自己,树立终身学习、自我成长的观念。

第四条学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包括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内博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校外专业学位导师等,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开审核认定。

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导师管理政策的拟定及政策执行的督导。各院(系)是研究生导师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导师选聘初审、招生资格条件审核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各类涉及导学关系的申诉,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导师岗位权责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应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因材施教,重视并加强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不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促进研究生全面成长。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坚持正确思想引领,科学公正参与招生,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格把关学位论文质量,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具有参与研究生招生的权利和义务。导师依据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院(系)学科建设需求,按照院(系)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招生申请,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复试考核工作,对考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严格考核。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具有研究生学业指导和参与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权利和义务。导师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把关,在符合学校和院(系)规定的前提下,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培养及学位论文指导事务,具有主导权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导师具有研究生学籍处理建议权,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培养单位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研究生导师具有研究生评奖评优等推荐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在符合学校和院(系)规定的前提下,导师有权推荐。导师具有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导师具有管理政策建议权。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二条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师德师风高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应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能够提供充分的培养支撑条件,承担研究生培养的部分成本,按学校规定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科研津贴或助管、助教津贴,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4.年龄原则上应满足培养一届研究生。参加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师可以申请指导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岗教师原则上只能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以协助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教学岗教师一般不能申请指导研究生。

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有承担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应用型项目的经历;或有本学科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聘请校外专家指导学术型研究生。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原则上不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可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或合作指导研究生,指导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业务要求

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协助培养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良好。

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临床医学除外),经所在学科推荐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一般应主持在研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在研科研项目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创新成果。

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学科推荐申请专业型硕士生导师一般应主持在研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应用型项目;或有本学科相关的实践经验;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产学研合作成果。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业务要求

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培养硕士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

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学科推荐申请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应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列入国家级人才计划;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重大创新成果。

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学科推荐申请专业型博士生导师应主持在研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应用型项目;或有本学科相关的实践经验,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列入国家级人才计划;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重大产学研合作成果。

第十七条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业务要求

各院(系)可聘请校外行业专家以第二导师身份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训练研究生综合运用学科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工作10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在研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且在相关领域工作10年及以上。

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并得到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所在工作单位一般应与聘请院(系)有密切的科研及人才培养合作关系,聘请院(系)应对校外专业学位导师思政和师德师风情况严格把关。校外专业学位导师的聘期为指导一届研究生。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确保高质量,应区别不同学科/专业、校内/校外的情况,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具体任职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导师选聘程序

第十九条 校内研究生导师选聘

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标准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应在教师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各院(系)导师选聘结果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核查院(系)开展选聘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重点审核各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情况以及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务教师选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情况。审批通过的导师及其招生信息由各院(系)在本单位网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校内跨单位研究生导师选聘

研究生导师跨单位招生,须经人事关系所在院(系)同意,并符合所跨院(系)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要求,在所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加选聘。

研究生导师跨单位招生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位(含教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有需要的不应超过三个单位,招生名额合计不超过学校规定。

拟跨单位招生的申请获批后,导师应和所跨学科的院(系)签订人才培养双聘协议,并由所跨学科的院(系)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其招生要求应符合所跨学科所属院(系)的规定;其培养、学籍、学生管理等工作由所跨院(系)负责;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所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的专家组成,并由所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其学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聘

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可由校外专家个人申请或校内专家推荐,或由院(系)根据合作关系商请合作单位推荐,由院(系)所属学科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专业学位类别标准要求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结果由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校外专业学位导师信息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在院(系)网页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定期审核制度,每三年至少审核一次。具有任职资格的导师应及时在导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更新个人信息。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对导师的履职能力开展考核评价,考核通过的方可获得当年的招生资格;未通过的,不能招收和培养该年度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导师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指导研究生期间无一年及以上出国计划。

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2人,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不含国际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

三年内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生存在博转硕、退学等情况超过2人及以上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认定其岗位履职能力不足,导师暂停招生一年;在博士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的导师暂停招生,待有博士生毕业后重新申请招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实行年度负积分制。评阅意见出现一次“修改后再次送审”(C)时积负1分,评阅意见出现一次“不同意答辩”(D)时积负2分。导师上一学年度所指导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负分分别累计达到N分,则从当年开始停止招生N/3(向下取整)年。如学位论文首次评审未通过时提出申诉,申诉后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A)或“修改后直接答辩”(B)的,首次送审的负分不计入总积分中。

导师对评阅意见负积分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申诉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申诉通过的负分可不计入总积分。

第二十六条超龄导师原则上不能申请招生资格。确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可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超龄导师招生只批一年且不受理再次申请。

超过博士招生限额的导师原则上不能申请博士招生资格。确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的,可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导师岗位培训、考核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的“学校-院(系)”导师培训体系,为导师全方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撑,包括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研修、日常学习交流、专题培训等,帮助导师掌握研究生培养的相关政策,提升导师综合素养,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新聘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导师培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导师下一年度不能招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的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培养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价。对政治表现、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出现以下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

1.对于履行职责不当、情节轻微的导师,进行约谈问询、批评教育;

2.对于履行职责存在一定瑕疵、但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导师,采取限招措施;

3.对于履行职责存在明显瑕疵并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的导师,采取停招措施;

4.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师德师风存在明显瑕疵的导师,采取停招或退出导师岗位的措施;

5.对于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或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导师,给予退出导师岗位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包括不按规定承担研究生培养经费,或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质量问题(国家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列为教学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对导师采取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院(系)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细化考核要求,考核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书育人方面成果显著的导师,在下一年度导师招生计划分配上予以倾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年终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被处理的导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院(系)应制定校外指导教师上岗培训方案和管理细则,明确校外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并对校外指导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聘期中,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因故不能履行指导研究生职责的校外导师,由院(系)终止其聘任,同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断优化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互选机制,设立研究生导师变更程序,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1.导师因出差、出国(境)、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应及时向院(系)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导师请假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院(系)应当为其指定一位合作导师(优先考虑导师组成员)协助或暂时履行导师职责;请假半年及以上的,院(系)在征得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同意后,应调整导师。

2.导师因工作调动或身心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院(系)应与导师、研究生协商后,及时为研究生变更导师。调离学校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

3.当师生出现导学矛盾无法调解的,或出现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院(系)应及时予以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为研究生确定导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校研〔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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